手机版学校入驻客服中心网站导航

欢迎来到张家港恒企会计教育!

咨询热线

委托境外公司销售境内商品房如何计缴所得税

来源:张家港恒企会计教育    时间:2019/10/24 16:48:40

委托境外公司销售境内商品房如何计缴所得税?委托境外公司销售境内商品房属于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税法对此已作出过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以下是有张家港恒企会计培训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某房地产企业委托一境外公司在境外销售我国境内商品房一栋,成本费用为150万元(不含佣金),代销合同规定销售价为200万元,境外公司实际以240万元售出。房地产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为40万元,能提供有效凭证。请问,该如何确定该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公司在境外销售境内商品房,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240万元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是按代销合同规定的销售价200万元确认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40万元),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是什么

  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25%)

  计提时: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联系方式

选择专业时,如果犹豫不定,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敬请致电,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

  • 报名热线:400-6136-679
  • 咨询老师:余老师
  • 点击咨询:

常见问题

没有想要的答案?马上提问

电脑版|手机版

版权所有: 郑州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